案件說明源自 : YOUTUBE 影片

買法拍屋險坐黑牢?從鄭小姐購屋悲歌說起..2015-0624《57新聞王》5-5

image

民事判決..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1,訴,363
【裁判日期】 91120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夥同四名男子侵入原告所有位於
    桃園縣龜山鄉○○村○○○路一九一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以電鑽、大鐵鎚
    等工具大肆破壞屋內地板之磁磚、廁所之馬桶與洗手台、牆壁、木造樓梯、天花
    板夾層、鋁門窗、供電系統、電動鐵捲門、對講機::等物品,造成上開物品嚴
    重損害,無法回復原狀及繼續使用之狀態。被告因涉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毀
    損罪,經原告提起自訴,並經鈞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三號審理在案。
  (二)查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致生之損失及所失利益,計有:1.受損物品修繕費用及僱
    工費用:三十六萬六千元。2.利息損失:六萬元(以遲延六個月計算)。3.租金
    收入:七萬八千元4.社區管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費用:一萬元。5.精神慰撫
    金:十萬元,共計六十萬四千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六
    十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一)被告於系爭房屋之馬桶內灌水泥致無法使用,顯見被告係因不滿遭廢標,而故意
    破壞房屋內設備,非如被告所稱係為裝潢之故拆除磁磚、馬桶等物品。
  (二)原告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被告毀損系爭房屋內物品時,雖未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然原告嗣後已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自得繼受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訴
    請被告賠償前揭損害。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如主文所示。
  (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所提刑事自訴部分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六號
    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已失所附麗。
  (二)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二百二十三萬九千元標得系爭房屋,得標當日
    繳交四十二萬二千元,復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將尾款一百八十一萬七千元全部繳清
    ,同月十一日領得鈞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就被告主觀認知
    而言,系爭房屋自歸伊所有,被告乃於同月十五日與利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利
    龍公司)訂立室內裝修工程契約,並預付五萬元作為頭款,利龍公司於同月二十
    日赴系爭房屋打牆、拆地磚、馬桶洗臉檯等物品(因尾款十七萬元未續行支付,
    該公司並未立即購置新品安裝),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五日經仲介公司
人員告知可能廢標,遂於同月七日與利龍公司辦理終止工程契約書。嗣系爭房
屋雖因故遭廢標,改由原告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另行標得,惟此項廢標、改標事實並非
被告所得預見,被告就拍定之房屋經領受權利移轉證書後加以修繕及裝潢,依法應無
不當之處。
  (三)反觀原告係於九十年五月九日標得系爭房屋,同年六月二十八日點交,點交當日
    即提起自訴,並附當日所拍攝之照片,此訴訟行為顯有悖於常理,依一般訴訟之
    準備而言,絕無一蹴可幾之情況,至少亦需一、二日之準備時間,焉有當日即可
    完成一切準備工作,繕寫打印完成訴狀之理?依此可證,原告於二月間經仲介公
    司介紹此法拍屋有利可圖之際,已赴現場觀察,得知室內裝修情況,詎原告竟稱
    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年五月九日之後,顯非事實。
  (四)依卷附照片以觀,所有經拆除搗毀之物品均屬舊品,係為施工裝修而拆除、搗毀
    ,且當時(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至九十年二月七日間)系爭房屋仍歸被告所有,足
    見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
三、證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九十年三
    月十九日民事執行處通知、利龍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工程讓渡書、台灣高等法院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六號刑事判決、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九十年一月二十
    九日九○桃地一字第三五三○○號函、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五一四號民事裁
    定各一件、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繳費收據六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
    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
    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如誤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其訴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
    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四號
    固著有判例,惟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
    訟法決之,並以刑事法院裁定移送時為準。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
    庭審判時係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其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於移送後即為獨立民事訴
    訟,嗣後不受刑事訴訟認定事實之拘束,故被告於被訴毀損案之第二審判決,雖
    認定原告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撤銷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
    理,於本件移送民事庭裁定,即無何影響,不能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
    ,被告辯稱刑事毀損案件業經二審撤銷原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原告不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云云,尚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經查,系爭房屋原為訴外人紀登元所有,其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向本
    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五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系
    爭房屋,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標得系爭房地,並繳足全部價金,經本
    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案,惟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以拍賣程
    序有重大瑕疵為由,撤銷前揭拍賣程序,並於同年五月九日重行拍賣,由原告得
    標,且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等情,有本院九十一年一月
    十一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五一四號民事裁定各一件在卷
    足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三、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證;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
    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
    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固於九十年五月九日經由拍賣程序標得系爭房屋
    ,惟其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始領得本院執行處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姑
    不論前揭撤銷拍賣程序是否合法,縱原告因本院執行處撤銷被告拍定之拍賣程序
    ,並核發與原告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然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亦係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始因領得本院執行處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而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而原告主張被告係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指揮工人損害
    屋內設備,斯時原告尚未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則被告縱有侵權行為,被害人
    亦非原告,原告自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侵害所有權之被告請求賠償。
    原告雖主張其嗣後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惟其係單純取得物之所有權,前已發
    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另一獨立之債權,並不因原告嗣後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
    而當然繼受該債權。是原告主張之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於兩造間並不存在,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毀損系爭房屋內之物品,
    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
    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B書 記 官 徐永本
arrow
arrow

    murphy06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