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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強

前富驛酒店董事長侯尊中的上億豪宅位於台北國父紀念館對面,是相當罕見的法拍物件,拍賣底價1.02億元。(攝影/ 鄭國強)

2012年以富驛酒店董事長身分,帶領公司以富驛-KY風光掛牌上櫃的侯尊中,在經歷公司投資中國大賠1.5倍的股本、經營權爭奪戰失利、各種訴訟之後,其位於台北市國父紀念館對面、麥當勞樓上的「文華花園大廈」一戶上億元豪宅將在9月17日進行法拍。

侯尊中是侯家第三代,和新加坡富麗華集團(Furama)第二代黃偉耀合作,於2002年在北京成立第1家富驛酒店,2012年以第1家連鎖時尚商務旅館之姿回台上櫃(富驛-KY,代號2724),2012年5月29日掛牌價73.5元上櫃,上櫃第一個月最高價曾飆到91.7元,但4年以後的2016年股價剩下12元,隨著公司利空消息不斷,到了2017年3月第一次爆發經營權之爭時股價剩下7元的水準,目前股價僅剩3.03元,成交量還掛零。

曾為風光鮭魚返鄉,西進中國大賠遭撤換

原來,富驛酒店在中國慘賠,導致股價大跳水。富驛自2015年的財報獲利開始由盈轉虧,2016年每股盈餘-15.76元,等於賠掉1.5個股本,讓財信傳媒董事長謝金在臉書發表評論,「我稍微了解一下問題出在那裡?才知道中國大陸才是無底洞,尤其是上海富驛前三季就虧損2.14億。」他還說「股價從92元殺到6.01元,買到股票的投資人有如遇到詐騙集團。」

由於2016年的虧損要到2017年財報被會計師簽證、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正式承認,因此許多投資人那時才發現每股大賠15元,富驛酒店爆發經營權之爭,大股東新加坡富麗華酒店集團與原來的副總、侯尊中的堂妹侯嘉禎結盟,召開股東臨時會撤換侯尊中。

大股東與堂妹聯手,侯尊中痛失董座身分

雙方經營爭奪權的結果也引發許多案外案,例如大股東突然封住侯尊中租用富驛的一樓咖啡廳,以及大股東派趁著員工還沒上班,強行破壞門鎖闖入辦公室事件、股東會鬧雙包事件,以及雙方多筆相互控訴,最後經過兩次股東會,大股東新加坡富麗華酒店集團才成功撤換掉侯尊中,2017年9月的股東會後正式由侯嘉禎出任董座。

但雙方多項訴訟仍在進行,例如侯尊中向周刊爆料大股東及堂妹侯嘉禎偽造文書等,反遭對方告加重誹謗,台北地院判侯尊中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外大股東也曾告侯尊中妨礙自由,但獲不起訴,去年富驛開股東會,侯尊中還到場堅持要以董事長身分主持股東會遭拒。

侯尊中為侯家第三代,外界較關注的是第二代的東鋼創辦人侯貞雄,而侯家多人住在台北市國父紀念館光復南路門口對面、麥當勞的文華花園大廈,這一帶是台北市早期的豪宅區,靠近捷運板南線出口、旁邊就是學區、又臨國父紀念館第一排,該大廈在跨年夜可直視101大樓煙火,是相當搶手的地段,幾乎沒有屋主出售,大多當起房東。

上億豪宅地點絕佳,淪為法拍市場感驚訝

最近一筆實價登陸是2015年光復南路290巷的7年電梯大廈,以每坪127萬元成交,因此這次光復南路上出現法拍實屬罕見案件,主因是華泰商銀提出的拍賣抵押物之訴。

一位建設公司總經理表示,一般而言屋主應該會自售而不會走上法拍途徑,除非該屋債權抵押複雜,或者有其他難言之隱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顯示,侯尊中以其豪宅向華泰商銀設定抵押,前後借了7600多萬元,自2018年4月起沒有繳本息,向法院申請裁定拍賣,侯尊中提出抗告遭駁回,台北地方法院將於9月17日舉行拍賣,文華花園大廈於民國66年完工,被拍賣這戶位於3樓,權狀坪數88.21坪,拍賣總底價1.02億元,是相當罕見的豪宅法拍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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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法拍屋臺北法拍屋 107天117863 (1拍) 待標 點交
點閱: 181 次 | 監控: 0 人
座落位置: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288號3樓之5 案件種類:其他
拍賣日期:2019/9/17 下午 02:30 星期二 總坪數:75.45 總底價:10,202
總現值:4,011.91 拍後增值:-6,023.09 坪單價:135.28萬/坪 保證金:2,041
使用分區: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取得... 公告建坪:75.45 持分地坪:18.88
主建坪:75.45      
村里: 其他內容:鋼筋混凝土/6層

土地法拍屋土地

2.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一小段 19地號 ,面積 1890 m2,持分 1/10000 , 30 萬 ,所有人:侯尊仁
(第四種住宅區(特)及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及第四種住宅區 )
3.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一小段 19地號 ,面積 1890 m2,持分 329/10000 , 10,000 萬 ,所有人:侯尊中
(第四種住宅區(特)及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國父紀念館特定專用區)及第四種住宅區 )
1.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一小段 20-1地號 ,面積 1 m2,持分 10/330 , 5 萬 ,所有人:侯尊中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未明文規定)【48/3/13】 )

建物法拍屋建物

1. 光復南路288號3樓之5 ,建號 1489 ,持分 1/10000 , 1 萬 ,(共有部分仁愛一小段44建號(所有人:侯尊仁))
3層:227.31 ,陽台:22.11 ,合計:249.42 (鋼筋混凝土造6層)
2. 光復南路288號3樓之5 ,建號 1489 ,持分 9999/10000 , 171 萬 ,(共有部分仁愛一小段44建號(所有人:侯尊中))
3層:227.31 ,陽台:22.11 ,合計:249.42 (鋼筋混凝土造6層)

拍賣紀錄法拍屋拍賣紀錄

1拍,2019/7/16,總底價 5萬,保證金 1萬,坪單價 135.28萬/坪,流標

法院紀錄法拍屋法院紀錄

1. 本件拍賣標的20-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光路 南路290巷口建物前之道路用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5. 本件拍賣標的1489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現出租予:?喫尚癮餐廳有限公司,租賃期間 自104年1月7日至118年1月6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小紅番薯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 104年1月7日至108年1月6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礁溪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 自105年11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00元。以上皆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故本 件拍定後不點交。另於履勘時經詢問在場管理員,其陳稱債務人侯尊中現使用為地下一樓編 號24之平面停車位,惟另有第三人具狀陳報上開停車位現為其使用中;抵押權人華泰銀行則 陳報債務人之停車位為地下一樓編號2、19及24之平面停車位;又經函詢債務人,債務人侯 尊中陳報於1489建物起造時,將建物之防空避難室劃分成24格停車格,約定起造人可優先使 用該等停車格,現建物之住戶未約定固定使用者,均為住戶共同使用,債務人侯尊中現習慣 將車停放於地下一樓編號3之停車格;而文華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則陳報債務人侯尊中 及侯尊仁現使用編號2、3之停車位,另建物之停車位由建築物起造人16名訂定車位使用權同 意書分配固定使用停車位,未定期變動。因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 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 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或其他情形),本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 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本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 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 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 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7. 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 限期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 順序。

土地增值法拍屋土地增值

2.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一小段 19地號: 1890m2*(1/10000)*643000元-30萬元=-17.85萬元
3.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一小段 19地號: 1890m2*(329/10000)*643000元-10,000萬元=-6,001.76萬元
1. 臺北市 大安區 仁愛段 一小段 20-1地號: 1m2*(10/330)*501000元-5萬元=-3.48萬元

照片

  • 法拍屋-勘估標的外觀
  • 法拍屋-勘估標的外觀
  • 法拍屋-勘估標的臨路情形
  • 法拍屋-勘估標的臨路情形
  • 法拍屋-勘估標的停車場入口
  • 法拍屋-勘估標的臨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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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抗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7 08 30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59

抗 告 人 侯尊中     侯尊仁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66

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二人為向伊擔保抗告人侯尊中

    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6315日以其二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4,920萬元

    4,200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伊,並經登

    記在案。又抗告人侯尊中於106314日向伊借款4,100

    元、2,700萬元、800萬元,合計7,6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

    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

    務。詎抗告人侯尊中自1074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74,2

    80,072元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爰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第一順位及

    第二順位設定之部分不清楚,致伊無法將原借款金額與設定

    登記部分相聯繫(即借款7,600萬元,設立登記卻高達9,120

    萬元);且相對人利息計算方式、請求金額均與伊自行設算

    之金額有極大差距,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茲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

    。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

    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

    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

    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

    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

    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

    例、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土地、建物之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存證信函等為

    證,原裁定依相對人所提文件為形式之審查,准相對人拍賣

    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關於相對人之債權金

    額是否確實之抗辯縱令屬實,亦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

    尚非本院依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由抗告人循訴訟程序以資

    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

    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1項、

    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107        8         30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林春鈴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107        8         30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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