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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 男接21張3千元罰單

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男接21張3000元罰單,桃園地院行政法庭認為其中15張罰單,有未達相距6公里、相隔6分鐘情形,判決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男接21張3000元罰單,桃園地院行政法庭認為其中15張罰單,有未達相距6公里、相隔6分鐘情形,判決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2021/03/0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簡姓男子去年6月15、19日2天,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桃園及新竹路段,被其他車主檢舉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一連接到21張、各裁處3000元的罰單簡直傻眼,他認為舉發頻率過密,有的甚至相隔不到1分鐘,有違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他申訴不成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其中15張罰單獲判撤銷。

簡男去年6月15日上午7點多,開車行經國一南下桃園路段,從南下58.7公里中壢到71公里楊梅路段,短短12.3公里就被檢舉9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6月19日上午7點多,他又於國一南下58.9公里中壢到91.3公里新竹路段之間,被檢舉12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事後接到總計21張、各3000元的罰單,讓他大為傻眼,也質疑短時間同個違規,開罰太過密集有違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裁罰有理,認為簡男歷次的違規皆獨立,應分別評價、處罰。

法官勘驗檢舉光碟,簡男21次的違規事實明確,但連續舉發間隔是否過密,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1條,若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得連續開罰,而簡男21張罰單中有開罰距離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未相隔6分鐘以上情形,因此撤銷其中15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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